第十一条 使用期满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城管监察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由于市容整顿和排除危险隐患需要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城区临时建筑、门脸装修、破窗开门须经市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门脸装修等,有关部门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卫生部门不得核发卫生许可证,已核发的证照由核发部门收缴,违章建筑由城管监察部门负责拆除。
第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的残土垃圾要及时清运,属于市场内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清运;属于厂区、住宅小区内的,由各企事业单位和房产产权单位负责清运。清运费用由违章建筑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围挡;拆除危旧建筑工程,必须先围挡后施工;建筑垃圾必须日产日清,不得存留,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城管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六包”(包卫生达标、包绿化管护、包无乱停车辆、包无乱设摊点、包治安秩序、包摆花设景)责任制。各城区及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确保市容整洁、美观。市城管监察部门应协助各区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设置临街条幅、广告牌、霓虹灯、灯箱、墙面广告、橱窗,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字体规范、外型整洁美观,并须经市、区城管部门批准。大型广告牌设置应按规划进行。对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的单位和个人,城管监察部门应认真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得沿街屠宰家禽家畜,违反规定者,由城管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工商、卫生、农牧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街头烧烤,违反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工商、城管监察部门及各区应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