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本溪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经1996年5月27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城区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负主要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的全面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施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各区及街道办事处、镇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抓好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监察支队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列公安巡警序列,城管监察业务接受城管办领导,以城管监察为主进行综合执法。
  第六条 市土地规划、建设、爱国卫生、市政公用事业、房产、公安、交通、工商、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体市民应自觉遵守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市民守则》,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执行公务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容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集贸市场、停车场、施工现场、市政公用设施、专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广告、招贴、牌匾、橱窗、画廊、标语牌、各种标志等外部景观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各种破坏城市市容的行为。
  第十条 市区主干道两侧道路红线内不得建设临时建筑物,已建设的要限期拆除。土地规划部门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在禁止占用的地域不得批准临时建筑用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