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1996]091号 1996年6月17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外函(1996)040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统一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未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由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在其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 (式样附后),凭协办单由纳税人向相应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二、对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应使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59-94)中的三位数字码,所需以上国家标准国别代码的可以通过当地技术监督局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