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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6]787号 1996年6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会字(1996)16号《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整顿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基本方法和步骤以及领导和组织工作,请严格按照市政府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
  二、整顿工作结束后,按本通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汇总表(表式二)最迟于12月13日(星期五)前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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