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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安民帮困基金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安民帮困基金工作的意见
(沪财企一[1996]54号)


各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
  为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定,保障国有亏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收入,继续做好市级安民帮困基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民帮困基金的使用范围
  享受市级安民帮困基金的范围为市级国有亏损企业。
  二、安民帮困基金的使用条件
  (一)安民帮困基金贷款条件
  1、市级国有企业当月发生亏损且累计也是亏损的企业;
  2、企业职工月人均工资发放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00元(已扣除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42元)的或全厂停产企业职工月人均工资发放数低于生活补贴标准225元(已扣除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42元)的;
  3、申请安民帮困基金贷款企业当月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数。
  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其人均工资发放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生活补贴标准的部分,由市级安民帮困基金据实补差,通过企业主管部门给予无息贷款。
  (二)安民帮困基金拨款条件
  市级国有企业当月发生亏损且累计也是亏损的企业无力支付1961-1962年期间因国民经济调整精减回乡职工生活补助费用每人每月90元的,由市级安民帮困基金据实补差,通过市总工会给予拨款。
  三、安民帮困基金的申请的审核
  (一)凡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企业,可按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填写申请表格(见附表一、二),并附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
  (二)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见附表三、四),将审核意见和企业上报资料送有关财政监交机关,提出无息贷款和拨款的申请总额。
  (三)财政监交机关应对企业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复审,职工人均工资数的计算应以企业劳动工资报表中的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口径,职工工资总额应剔除已计入其中的三产人员的工资收入和从企业主管部门借入的上月安民帮困基金贷款的发放数,职工人数应剔除从事三产、留职停薪的人员数,对不符合享受安民帮困基金范围、条件的企业应予剔除,并将复审意见报市财政局,经同意后从市级安民帮困基金中给予贷款和拨款。
  对为取得安民帮困基金贷款,无正当理由压低某一时期职工人均工资数的企业,财政监交机关有权取消其申请安民帮困基金贷款资格,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前收回市级安民帮困基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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