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
《征管法》、
《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办理税务事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立以“税务公报”为主的法规送达制度。
第五十条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地方税务执法人员的行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需进行赔偿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纳税服务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纳税服务项目,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服务规范。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服务的内容包括: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办税培训、税法咨询、办税人员管理、票表供应等。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发票和税务登记等项目外,其他纳税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无偿服务。
第九章 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
《征管法》和
《细则》,规范征管工作程序,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建立覆盖本市地方税收各个方面工作的计算机集成网络系统,各项管理数据的使用按照“数据分类”“分层加工”“资料共享”的原则,统一各项数据的口径。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
《征管法》和
《细则》的规定,制定计算机开发与应用的管理制度,负责开发和制定适合本市地方税收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