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根据
《征管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公安部门协商另行制定关于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境的具体办法。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四十二条 根据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税务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由税务所的外勤专管人员承担的管辖范围内的日常检查。
(二)由专业税务稽查组织的检查人员承担的以大案、要案、举报案件查处办案为主的专业检查。
(三)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完成的以税种、行业、地区等为主的专项检查。
(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动各方面力量完成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第四十四条 根据
《征管法》、
《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管理和发票管理等项规定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实际情况安排税务检查的对象。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和施行税务检查立案制度,在税务检查中,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建立“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