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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于不易管理的零散税源和不具备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采取“巡回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对于发生临时性的应纳税事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不另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执行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市区域内,依法确定各项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本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税款基本征收方式为:自核自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定额征收、巡回征收等五种。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市局确定的各税税款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按不同情况具体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十二条 凡负有纳税义务、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健全并设置专职办税人员或能正确履行办税职责的兼职人员的纳税人,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第三十三条 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细则》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经批准的“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发放统一式样的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有关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以及适用税种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确定为“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人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有关规定,对于不易管理的零散税源和不具备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采取“巡回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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