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各种普通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检查和罚则的管理,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依照
《征管法》及
《细则》的规定,应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按照
《征管法》、
《细则》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如实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报告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具备“自核自缴”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规定,如实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建立以“自核自缴”方式为基础的分类申报纳税制度,即通过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的,简称“邮寄申报”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简称“上门申报”
第二十四条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试行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和要求可采用邮寄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凡已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扣缴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委托代征”税款单位的审批机关,并制定受托方应执行的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于适合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和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核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