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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6]27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贯彻实施,根据《征管法》《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结合本市地方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就实施《征管法》《细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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