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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沪劳保发[1996]57号 1996年7月1日)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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