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精神,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从1996年4月1日起,对市区范围内的省属(含中央、部队在长单位)旅社、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住宿收费标准价外征收4%。为便于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市政府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将我市旅社、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比例,由原按住宿收费标准价外征收2%调整为4%。具体征收办法仍按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财办字[1995]01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