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
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6]41号 1996年7月1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便于各地加强对集中纳税企业的管理,现将山东省电力局所属集中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名单附后)随文下发,请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山东省电力局所属集中纳税成员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对省电力局所属实行集中纳税的各电厂、电业局又投资兴办的企业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