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
房资金运用全面审批制度的通知
([1996]京房资中心字第023号)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落实全国房改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加强全市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现根据贷款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决定建立住房资金运用的全面审批制度,即除了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外,分中心的所有贷款项目,必须一律经过市中心的审批,方可运用。全面审批制度从1996年8月1日起施行,原限额管理办法((95)京房资中心字第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