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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资金运用全面审批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
房资金运用全面审批制度的通知
([1996]京房资中心字第023号)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落实全国房改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加强全市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现根据贷款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决定建立住房资金运用的全面审批制度,即除了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外,分中心的所有贷款项目,必须一律经过市中心的审批,方可运用。全面审批制度从1996年8月1日起施行,原限额管理办法((95)京房资中心字第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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