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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
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所[1996]130号 1996年8月21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补贴和津贴的税务处理以及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请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6]第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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