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宣布有关任命无效
三.通报批评
四.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五.取消经营部分证券业务的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视情节轻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业整顿
四.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收取的各项费用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停业整顿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八条:凡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对证券经营机构年检或 日常检查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视情节轻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年检不合格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停业整顿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十条:证券经营机构不如实和不及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视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四.取消经营部分证券业务的资格
五.停业整顿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十一条: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对风险资产超出部分处以百万分之一的罚款
三.取消经营部分证券业务的资格
四.逾期未纠正的,停业整顿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没收违规所得
三.处以违规金额百万分之一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处以违规金额百万元之一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九十四条:凡弄虚作假改变资产种类,风险权重或信用转换系数以隐瞒资产风险程度的,给予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