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证券公司须设立由总经理和财务部,交易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风险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小组,按月考核,分析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制定和实 施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要求如实上报资产 负债比例管理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九章 罚则
第七十四条: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业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缔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经营证券业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处以违规金额万分之五的罚款
三.取消筹建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七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在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 可证》
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擅自超范围而经营业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二.通报批评
三.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四.取消经营部分证券业务的资格
五.停业整顿
六.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七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本办法第二址七条所列事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宣布有关变更无效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停业整顿
五.视情节轻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取消经营部分证券业务的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七十九条:凡伪造,变造,出租,转让《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 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视情节轻重处以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部分证券业务的资格
四.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没收违规所得
三.处以违规金额百万分之一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视情节轻重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