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二条:年检合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发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对证券经营机构年检和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记入 该经营机构档案.
第八章 风险资产比例管理
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资本指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资本充足,资本基础占权重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 率(即核心资本总额和除对不合并列帐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以及公益金50%后的 余额与权重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
二.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50%,附属资本如果大于核心资本,必须调减附属资本,或增加核心资本
三.资本成份:
核心资本为一级资本,指实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为二级资本,指风险准备金,资产重估储备以及五年以上的长期债务,其中,风险准备金是指按本办法所授取的可随时用于弥补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的资金.用于某项特别资 产或已知负债所受损失的准备金不应包括在内.资产重估储备是对各项资产全面评估后 的增值,包括物业重估储备,股权重估储备和其他资产重估储备.重估必须经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
五年以上的长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普通的,无担保的缴足金额的
(2)不可提前撤回的
(3)除非证券经营机构停止交易,否则它们得用于分担损失
(4)在最后五年填报时每年应摊提20%,以反映债务资本工具缩减的情况
四.资本总额是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之和
资本基础是以下两项之和:
(1)核心资本扣除对不合并列帐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以及公益金的50%后的 余额
(2)附属资本扣除资产重估储备的50%以有五的以上的长期投资后余额
第六十四条:证券公司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20%.向其 股东提供融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且其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的50%
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60%,证 券公司分公司拨付给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不得超过其营运资金的70%,证券兼营机构拨付给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80%
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因自营而持有的库存证券按其购入价计算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80%,但其持有的国债可不计入.
第六十七条:证券公司的长期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30%.长期投资是指期限 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投资
第六十八:证券公司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第七十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除资本充足率实行按月监控,按季考核,以每季的 月平均数为考核基数外,其他的比例指标实行按月考核,以每月的月末余额数为考核基数
第七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对资产负责比例管理指 标和考核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可以针对(1)所有证券经营机构(2)部分证券经营机构(3)个别证券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