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对证券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 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查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证券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参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一.在金融专业岗位上工作未满三年
二.缺乏从事证券业务所必需的知识和经验
三.因犯罪而被判刑的
四.因工作失误或渎职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身份
六.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记录
第五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均不得在其机构无直接隶属,控股关系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五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
第五十三条:取得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资金,帐户严格分开,分别核算.
第五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每年须从其盈利中提取5%以上的风险准备金,直至其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相当于其注册资本的5%为止.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动用风险准备金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中收取的各项费用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帐簿,帐岫及各种原始凭证,其中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证券买卖的原始凭证至少保留五年.
第五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须建立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报送制度,并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报送上月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三个月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提交业务报告书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责表
二.损益表
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求提并的其他报表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随时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对证券经营机构行 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办民银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六十条:对证券经营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是否违法,违章经营
六.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七.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八,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九.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