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五.内部管理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收到批准开业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然后凭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外币证券业务的,另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对外宣布开业,在开业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否则原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因素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同意延 期开业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批准设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证券经营机构支付
第二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的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对外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
1.符合金融管理安全要求
2.微机服务器至少1台
3.无盘工作站至少40台
4.有盘工作站至少2台
5.与交易所联结的通讯设备
6.数据备份设备
7.相应的网络配套设备
8.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设备
三.从业人员数量
1.证券公司总部30人以上
2.证券分公司本部20人以上
3.证券营业部12人以上
四.从业人员构成
1.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公司:有1/3以上的人员从事过三年以上的证券操作业务; 有1/3以上人员具有经济类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经营外币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至少 有4人以上,证券公司分公司至少有2人以上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从业人员考试.
2.证券营业部:有1/3以上的人员从事过三年以上的证券操作业务,有1/3以上人员具有经济类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经营外汇证券业务的,至少有2人以上取得交易所境内 上市外资股出市代表资格,至少有1人以上取得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清算员资格.
五.证券营业部的岗位设置:
1.经理1名,副经理1至2名
2.专职财务人员不少于2人
3.有出市代表资格者不少于2人,清算员不少于1人
4.柜台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
5.合格的保安人员若干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1.因触犯过型刑律被定罪判型者
2.因经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者
3.因违反金融法规被除名者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证券业 务:
一.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代理实卖各种有价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签证或过户
四.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业务
五.证券抵押融资业务
六.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
七.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