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完备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设立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公司,须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审查同意后,再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条:设立证券营业部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分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下列材料:
一.筹建请示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发起人或或申请机构资信情况及背景材料
五.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证券营业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请示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申请机构已设证券营业部的分布及上年度经营状况的说明材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机构上年度的会计报告书
六.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三 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的申请
第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六个月,筹建期 满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 特区分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筹建就绪,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提出开业申请, 并开业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申请开业,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的分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请示及筹建情况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蚰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投资者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其他背景材料
三.拟任职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从事过三年以 上证券业务的操作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说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五.公司章程,其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领导体制,经营宗旨, 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终止,清算等 事项
六.内部管理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证券营业部申请开业,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请示及筹建情况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总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拟任职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从事过三年以上证券业务的 操作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