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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中限期限额规定‘(……税务所800元)’”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
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2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税款缴库管理,确保各项地方收入准确、及时、足额缴人各级国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6]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款解缴现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如有占压、挪用税款的行为,要立即纠正。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要立即取消。
  二、严禁擅自扩大自收税款范围。自收税款的范围仅限于未在银行开设帐户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款以及其它零星分散税收,包括集市贸易税收等。
  三、自收税款原则上按日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可在次日办理。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将当日自收税款存入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业务的信用社,并严格按照限期限额制度规定(限期10天,缴库限额:税务所800元,专管员500元,代征代扣单位300元)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四、税收会计一律不得直接办理税款征收业务。
  五、请各区、县局、各分局将自查自纠情况于九月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市局。
  以上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略)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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