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法[1996]2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税收工作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市局于5月2日以京国税法[1996]190号《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知》对学习贯彻
行政处罚法提出了初步的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
行政处罚法。目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正在组织干部学习
行政处罚法。市局要求,各局务必要做到全员参加培训,学习可采取各种方式,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基层干部学习内容以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法律责任等章节为重点。学习任务须于9月30日之前完成,未经学习培训的,10月1日以后不准上岗执法。各局要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市局也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处级干部、区县局、直属分局正副局长的统一考试。
市局机关干部的学习安排另文通知。
二、全面清理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文件。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照市局京国税法[1996]190号文件的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凡新税制以来发布的文件与
行政处罚法有抵触或缺少法定程序的,必须进行修订或废止。
清理工作包括对税务文书的清理。从十月一日起,现行使用的税务文书凡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清理工作在8月10日之前完成。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8月10日之前将清理结果报送法制处。
三、提高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严格审核把关及备案工作。各局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执行。各局法制部门要按照分工权限真正承担起审核把关任务,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必须写明审查意见报送局长。没有立法依据、权限,不能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今后,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