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技改费和
农业科技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6]94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199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鄂发[1996]1号)有关规定,现就粮食技改费和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提取途径
从1996年起,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由各县(市)粮食部门按实际完成的定购粮食数额,从销售(含调拨)成本中每公斤提取4厘钱,足额解缴当地财政部门。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
从定购粮中提取的此项资金,一半作为粮食技改费,由农业部门掌握使用;另一半作为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由农村工作综合部门掌握使用。粮食技改费全额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重点用于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和开发,粮食生产新技术(包括新耕作制度、新种植模式)的试验、示范, 先进适用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应用,举办丰产样办和开展吨粮田建设的技术改造等。农业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和引进,农业新科技、新方法的推广与运用,农科教结合的试点、示范等。
三、资金的结算方式
粮食技改费和农业科技发展资金按粮食年度分季结算,在每季度末按实际完成的粮食定购任务数额计算粮食技改费和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由各县市粮食局统一解缴同级财政局,年末决算。省、地(市)、县三级按4∶2∶4 的比例进行分配(省直管市按50%的比例上缴省), 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体制逐级按比例上缴。在县(市)所分配比例总额中提取5%的管理费留给县(市)粮食部门,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粮食部门解缴专户的资金中核拨,包干使用。
四、资金的管理办法
粮食技改费和农业科技发展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分级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全部实行项目管理,由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农业部门分别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资金的征收、解缴工作;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效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省管资金的及时足额上解。
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农业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