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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
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25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7号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对本市其他相同性质的单位收取的检验鉴定费、检测费、测试费等,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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