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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
征收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62号 1996年7月15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大地税二[1995]039号)实施一年来,推动了我市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它简便易行,便于征纳双方掌握和运用。市局决定在此基础上,扩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和调整征收定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则
  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坚持拓宽税基,应收尽收,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原则;坚持依法办税,依率计征,公平税负原则;坚持便于掌握,方便操作的原则。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税居民个人,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自行申报申请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相结合,做到核定适度。
  二、核定征收的范围
  对账证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个人收入的有关资料的事业单位、小型工商企业,统管分营企业;多种销售费用包干的物资流通企业;个人承包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业;实行单车承包的客货运输业和从事“特业”人员,如厨师、演职个员、个人行医等。
  对其他单位和行业核查征收确有困难的,需要采取核定征收的,应上报市局批准或备案。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可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或利润及工资总额附征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四、核定征收的程序
  应采取扣缴单位或纳税人申报与税务机关确认相结合来确定,深入调查,科学测算,确定征收率或定额标准,明确扣缴责任,明确缴纳方法,必要时可鉴定协议书,以保证核定征收的顺利开展。
  五、对部分行业和人员核定或定额征收的征收率和定额幅度。
  1、对从事餐饮业、娱乐业、医疗业、服务业、公用电话代办户等人员人月定额标准。(略)
  2、个人办幼儿园月定额标准为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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