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师协会关于加强对税务
代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大税师协发[1996]5号 1996年7月22日)
各税务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广告宣传的管理,维护税务代理行业的声誉和平等竞争。对代理机构的各类广告宣传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各税务代理机构刊登、传播各类文字、声像广告及带有广告性质的函件、宣传品等必须报送市税务师协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擅自刊登、传播的,视同不当执业,则按《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各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上直接或间接地做诋毁同业或自我夸张、内容虚假容易引起误解的广告,也不能向委托单位或组织散发具有上述内容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