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发票购用印制簿》第一批发放的数量,市局根据各分局上报的数量,直送各分局。凡第一批领用不够的,可在8月15日后,直接到武宁路发票仓库领用。
五、《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填写
1.《发票购用印制簿》的使用按《发票购用印制簿》使用说明办理。
2.纳税人基本情况和核定税务机关栏的填写(第1页)。
(1)纳税人基本情况,按审核后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填写一致。在“税务登记字号”栏内填写15位税务登记号,与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号一致。
(2)在“核定税务机关”栏内填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上的编号,编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领用顺序编制,并经各分局稽管科或发票管理科审定以后,盖各分局章。
3.企业变更记录栏,只限变更一次,若以后再有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人、地址等其他内容需变更的,须调换本簿(第2页)。
4.准予购票的种类和限额栏: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购版本及数量,普通发票按经营范围限购的品种如纯只准购工业企业统一发票等(第2页)。
5.购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栏,由企业指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发给购票人员上岗证书的购票员(第2页)。
6.税务机关加盖有关印章栏:凡有关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的有关印章,如:一般纳税人可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章、年鉴等(第3页)。
7.发票购买领用记录栏(第4页至第63页)。
(1)发票种类:若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放在第4页至第24页,同时还需使用其他普通发票的可放在第25页之后,每一发票种类要归集在一个页次内,要续页时,可在本页的最后一行注明“转第几页”即可;对其他只使用普通发票的,可从第4页开始记录,同样,每一发票种类要归集在一个页次内,要续页时,可在本页的最后一行注明“转第几页”即可。
(2)发票人签章栏: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人的签名或盖章。
(3)存根回收记录栏:是指需以旧换新或验旧供新的旧发票的记录。
8.发票印制及销号记录(第64页至第83页)。
(1)印制单位栏: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发票的定点印刷厂的名称(简称)。
(2)存根回收记录栏:同购买领用记录第(3)条。
9.发票销毁记录(第84页至第87页)。
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根据市局有关规定予以集中换版销毁或质量不符销毁。销毁记录需有申请报告为依据,用票人不得擅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