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只能核发一本《发票购用印制簿》。
4.换发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时,一律在原“发票购用簿(证)”内第一项,加盖大红印泥的长10厘米《已换发新簿此簿证取消,仍应按会计档案保存备查》的图章,由留存单位和个人保管(该图章各分局在8月1日以后到市局稽管处领取)。
5.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有关内容均由主管税务机关用正楷统一填写。
6.地方交通运输及个人换发簿证的办法另定(不包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工本管理费
1.核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每本收取壹拾贰元正。
2.《发票购用印制簿》工本管理费定额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在8月1日以后到市局发票仓库领用),按各分局上报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数量比例领用,随簿发给。
3.工本管理费的差额分配,各分局每本贰元,财税服务公司每本捌角,余额留市局。
4.各分局留存的工本管理费差额比例较高,为此,因故报废的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不再调换,由各分局自理。
5.本次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因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并需加班搬运、整理等因素,各分局可在工本管理费差额中提取一定数额作劳务费用,直接发给有关人员。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发票购用印制簿》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属发票管理范围,仍按原发票管理规定领用。
2.做好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宣传和准备工作。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发放后,主管税务局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市有关规定审批购用印制发票。
3.全市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购买和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每个分局在本局簿证全部换发结束后,原库存空白“发票购用簿(证)”随即销毁,报废损失,作正常损耗处理。
4.各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集中一段时间办理登记,发放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
5.在启用《发票购用印制簿》购买、印制发票时,需在原“发票购用簿(证)”的最后一次“购用和印制”栏下,注明启用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日期。
6、告知领用人原“发票购用簿(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有丢失,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