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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
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59号)


  1991年我局统一核发的本市纳税人购买、印制发票的《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以下简称“发票购用簿(证)”]已使用了五年。随着新税制的改革,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发票购用印制管理的需要,为此,在本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统一换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凡向本市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纳税人凭核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购用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购用印制簿》为购用上海市发票的唯一合法凭证,现将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范围和时间
  1、凡已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2、全市换发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具体换发时间,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时间内自行确定。
  二、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方法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表样及填表说明附后(编者注:略)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所审核,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二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所、局各留一份),一份连同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退还登记人。
  2、换发新簿时,纳税人需随带:
  (1)原“发票购用簿(证)”
  (2)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
  (3)单位及个人注册的公章举私章。
  (4)“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发票购买人的身份证举发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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