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6]108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有较大发展,外派劳务人员逐年增多,对加强我省与境外的经济技术合作、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流失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科研生产和经营工作。为了进一步发挥我省的人才优势,稳定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健康、有序地大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机构、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应遵循多输出一般技术人员,保留高层次人才的原则;在专业结构上,以我省长线专业为主,对短线和紧缺专业人才应控制输出。
  二、必须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统一管理。全省因公或非因公渠道的对外劳务合作的审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归口管理,负责审查外派劳务合同并出具外派劳务出国任务件、通知件、确认件。
  三、所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必须申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一切非法对外劳务合作和挂靠的中介机构必须坚决取缔。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部门必须接受省外经贸厅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外劳务合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业务范围,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明确专人管理,不得放任自流;收取中介、管理费用要有一定的标准,不得乱收费。
  五、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连同有效外派劳务批件,一并送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必须征求省人事厅的意见并由本人与单位签定合同书,由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予以鉴证。否则省公安厅和外办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