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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专用发票的统一印制、发放、保管及缴销等工作。货代企业所需专用发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购领。
  第六条 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必须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货代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在山东省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经山东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核批准。否则,任何货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含外商)等,一律不准使用该专用发票。
  第七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全省货代企业使用专用发票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首次申请购领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应首先向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报告,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经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核合格后,发给《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式样附后)。
  第九条 首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提供发票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十条 货代企业购领专用发票时,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准购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发票。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各级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对未经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查批准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单位,一律不得供应专用发票。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全省的货代企业进行年审和换证时,对因有违法违纪行为不符合换证条件以及因其他问题需要停止供应专用发票的,应及时开具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停止供票通知书(式样附后),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对其供票,其《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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