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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6]23号 1996年8月1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经与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山东省国际货物代理协会协商同意,特制定《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与当地外经贸部门和国际货运代理协(分)会密切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做好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真正达到以票管理市场、以票控制税源的目的。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国家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专用发票是货代企业和进出口货物发货人之间唯一合法的费用结算凭证。
  第三条 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无碳压感微机纸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记账联,蓝色;同时套印英文(票样附后)。用票单位必须采用电脑一次性打印开票,手写无效。
  第四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全省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当地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各级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配合同级地税机关共同做好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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