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文化广场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加强文化广场的管理,规范广场内的秩序,给全市人民提供一个整洁、优美、文明的休闲活动场所,特通告如下:
一、文化广场的范围是:东至东民主大街,南至解放大路,西至西民主大街,北至长春地质学院大楼。
二、本通告适用于文化广场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文化广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市城市建设局是文化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管理机构负责文化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城市建设局做好文化广场的管理工作。
四、任何人都有使用文化广场的权利;有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爱护文化广场公物义务;有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责任。
五、进入文化广场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哄赶、捕捉、伤害广场鸽;
2、严禁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
3、严禁打扑克、打麻将等活动;
4、严禁赌博、卖艺;
5、严禁看手相、抽帖等封建迷信活动;
6、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7、严禁进行踢球、打排球、打羽毛球、扭秧歌等活动;
8、严禁其他扰乱秩序、损害设施的行为。
六、机动车不得进入文化广场,非机动车进入文化广场必须到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放(残疾人专用车和儿童用车除外)。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