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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土地
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35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规程,保证土地增值税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市局。
  附件: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及各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为本市转让存量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代征单位,如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应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代征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代征工作。
  第四条 代征单位应对本单位辖区内或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转让存量房地产取得的应税增值收入代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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