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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九五”至2010年城镇住宅发展纲要

  ——建立完善个人购建住房的长期抵押贷款制度。对中低收入者实行低息抵押贷款和个人所得税前还贷办法,抵押期限可逐步放宽到15年以上。
  (十七) 实行区别供应住宅建设用地的政策,不同类型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不同的方式供应。
  ——政府对社会保障住宅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划拨方式供应,城市规划对预留的住宅用地加强控制和管理,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对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对向市场供应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的方式提供出让土地。
  (十八) 认真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均应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在合理控制造价和执行国家建设标准的基础上,依靠科学进步,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科学管理,建设规划合理、设计新颖、功能齐全、设施配套、质量优良、环境优美,并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住宅小区。
  ——继续搞好住宅小区试点工作。通过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宅示范小区的综合试点,摸索出一套适合当地小区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小区管理以及采用新技术等方面的经验,推动住宅小区建设。同时建设一批具有21世纪初叶居住水准的、具有导向性和一定超前性的文明型住宅示范工程,带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的提高。
  ——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旧居住区改造,促进城市功能结构布局的合理调整,鼓励居民迁入新区居住,重点改造简陋住房和棚户区,改善旧区居住环境。要在规划的指导下,通过精心设计,加速现有不成套住房的改造,提高使用功能,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国家对社会保障住宅建设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是城市交通、给排水、绿化、燃气和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建设。保证新建居住区的各项环境指标和设施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九)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宅价格体系。
  ——由开发商组织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实行市场价,其价格由开发商按市场供求确定和调节,政府给予必要的监督和引导。
  ——由政府组织建设或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社会保障住宅,按国家政策规定确定价格构成因素,其价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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