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和鼓励个人参与投资建设自住普通标准住宅,支持发展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设住宅。住宅合作社是政府支持、单位扶助、个人出资三方面合作建设住宅的公益性组织。合作住宅的建设和面积标准,要执行国家关于住宅建设的规定。
——对用于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社会保障住宅,分别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减免税费的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根据国家和住宅政策和实际情况规定减免由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和财政措施,帮助人均住房水平较低的地区加快普通住宅建设。
(十五) 改革投资体制,逐步建立住宅建设稳定、合理、规范的资金渠道。
——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房资金配置方面的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住房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住宅建设的投资,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建设住宅。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普通居民住宅。
——通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发展基金。逐步形成国家、企业(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宅建设投资体制。要从地方财政预算、土地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地方住宅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方财政负担的国家公务员住宅建设,扶持文教、卫生等系统的住宅建设,资助社会上贫困家庭购建住房;要从企业留利、集体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企业(单位)住宅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本企业(单位)生活困难职工的住房补贴;随着职工收入的增加,要逐步提高个人在住房消费方面的比重,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个人购建住宅的投资渠道,使住宅建设资金逐渐合理化、规范化。
(十六) 促进住房金融的发展,逐渐建立和完善金融运行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金融体系,为住宅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资金的筹集、融通、借贷抵押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促进住房发展。住宅金融分为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经营性业务实行市场运作体制,政策性业务按国家的政策要求进行金融活动。
——建立住房(储蓄)银行,作为融通资金的专业性银行,承担多种住房信贷业务,包括承贷国家有关住房方面的贷款及资金,有关住房结算业务,住房金融担保业务,发行住宅建设债券等等。广泛吸纳社会住房资金,为住宅建设特别是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提供贷款资金和优惠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