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对市公安局《关于上海铁路
公安机关按运输货物的吨位收取治安联防费的函》的复函
(沪财综[1996]23号 沪价行[1996]298号 1996年9月2日)
你局[1996]沪公后第17号《关于上海铁路公安机关按运输货物的吨位收取治安联防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铁路公安分局收取铁路治安联防费。暂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整车货物按货物计费重量每次每吨收费0.06元。
二、零担货物按货物计费重量每次每10公斤收费0.03元,不足10公斤按10公斤计征。
三、集装箱按箱型标重每次每吨收费0.06元。
四、快件行包的商包(快件零担)每次每件收费0.10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搬家物资除外)。
五、铁路专用线运输物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征收(以货单到、发站为准)。
六、货物发送和到达地均在本市范围的减半征收。
七、军用、支农、救灾、菜篮子工程,邮件的运输物资免收。
八、向每个货主单位收取的铁路治安联防费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免征(以货物到达之日计)。收费结算时见分进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