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拓展国内外融资渠道。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并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内和境外发行股票、债券。
(七)根据市政府统筹安排,市财政每年在当年财政超收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增强工业发展后劲。
二、切实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加大对国有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和投入。
(二)重点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改造项目、名优产品实现经济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县发挥地域和资源优势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对国家级和市级产学研项目进行重点培育扶植,扩大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优势互补和联姻合作;增强国有企业自主开发创新能力,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要有一部分集中支持国有企业高新技术发展建设。
(四)每年市财政预算继续安排1.5亿元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技术进步。
三、加快企业富余人员分流
(一)贯彻实施全市再就业工程。落实全市企业富余人和下岗人员分流、安置规划,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
(二)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进一步加快行业职工交流中心建设,富余人员较多的行业应建立职工交流中心,使各级职工交流中心逐步承担起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职能。
(三)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将一定比例的富余人员与企业剥离,进入社会劳动力市场,统一进行管理、培训和分流安置。
四、各级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破产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行[1993]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
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