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
(沪劳法发[1996]85号 1996年9月25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于1992年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劳法发[1992]84号,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力的宏观管理,现就单位聘用退休职工提出以下补充重见:
一、所有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原则上均应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二、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岗位工作和繁重体力劳动。
三、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生产、业务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对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性年龄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