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6]134号)
民政部民行批(1996)51号文批复我省: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县级)。现将撤县设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原枝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枝江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马家店镇。
枝江市由宜昌市代管。
二、枝江市县级机构设置,应本着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其人员编制应在国家核定的原枝江县行政编制内调整配备,不能因撤县设市而增加人员编制。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
四、要本着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拟定城区设置街道办事处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按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努力发挥本地优势,扬长避短,做好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