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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6%征收率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
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6%征收率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13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执法,堵塞漏洞,经研究决定,对市局苏国税发[1995]219号文第七条第5款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货物适用税率(17%或13%)注明税款并全额征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今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并征税。对接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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