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计税单位。但以“开发小区”为计税单位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对“开发小区”内的别墅、公寓、办公写字楼、宾馆饭店、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房地产,应分别按单位工程(栋号)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公建房成本划分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税。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竣工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预征的办法组织征收,其预征方法为:
  (1)、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依预售收入的0.5%预交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预售其他商品房,应按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3%、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2%、其他房地产1%的比例,依预售收入预交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预售上述的房地产,应于年终结利后一个月内或项目竣工清算后两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为3年。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一、问:办理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哪些有关资料?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计划部门批准立项时审批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方面的资料、贷款利息证明、房地产价格资料、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
  2、转让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资料、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手续费、评估费、印花税票)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房屋产权证、转让合同等)。
  十二、问:转让存量房是否都要经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答:为了利于维护税收法纪,强化征管,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原则上都要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据以确认。鉴于国家对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其可不按评估价格计算免征税款。
  十三、问: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及转让合同,如何办理纳免税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