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确定的?
答: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市政府在京政发(1996)第7号文件中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具体是:凡在本市转让在京房地产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转让房地产的,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在本市境内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市地税局确定纳税地点。为利于征管,方便纳税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区、县局、分局、直属单位在地方税管理科和业务科室设专人专门负责该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问: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如何办理纳税手续和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按照有关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双方都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买卖过户手续。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纳税人应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分别在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和取得转让收入七日内,到指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转让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买卖契约后七日内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居住年限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到指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审核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由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房管部门凭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3、转让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如何办理纳税手续?
答: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后7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填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