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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市政府在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将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5%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10%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其扣除方法采取项目年终结利和竣工清算税款时一并扣除的方法。
  五、问: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本市土地增值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六、问:土地增值税税率有哪几档 ?
  答: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它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大小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细则》十条还规定,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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