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让房地产的,只对转让后取得的增值收入征税,虽然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但没有增值收入,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只对转让房地产的征税,不转让的不征税。例如: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问:谁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
《条例》第
二条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只要有转让房地产行为并取得增值收入的,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
《条例》和
《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
《条例》和
《细则》规定有以下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