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输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输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1996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输血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用血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输血工作管理是指对公民献血和用血实行管理。本市实行全市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
  第三条 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龄、健康的公民,均有履行献血的义务。
  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第四条 宣传和组织公民义务献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及其他组织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 市输血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全市输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输血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输血工作行政管理。市中心血站负责全市输血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民献血

  第六条 凡我市男年满18至55周岁、女年满18至50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应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按所在单位的献血计划进行献血;
  (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按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的献血计划进行;
  (三)自愿定期献血的公民,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市中心血站办理献血登记手续;
  (四)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适龄学生和现役军人在学习、服役期间应献血一次。
  第七条 公民献血前须经过采血单位的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献血。
  第八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 公民献血,由采血单位按国家规定发给营养补助费并供营养餐一次。献血后休息三天(含当日)。休息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及其它应有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条 市输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市用血量,按适龄人数的5%下达年度公民义务献血计划。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学校及驻抚部队应有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完成义务献血计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