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宅配套商业网点用房要求
免征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沪地税地[1996]44号 1996年7月24日)
你办沪商网发[1996]第109号《关于住宅配套商业网点用房要求免征房产税的请示》悉。鉴于住宅公建配套的商业网点用房主要是开设粮油、菜场、煤饼等居民必需品供应,大多是微利亏损的行业,为了配合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保证广大居民群众迁入新居住区后购物方便,使新居住区商业网点建设不断发展。因此,经研究,决定对各区住宅公建配套商业网点自用和出租房屋,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并转知各区下属单位凭你办开具的公建配套商业网点用房证明,经所在区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