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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户外广告规范用字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户外广告规范用字管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6]205号 1996年8月1日)


各区县工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号令)的各项要求,促进首都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现就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区域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企业牌匾),必须符合《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有特殊需要使用不规范用字的,须报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批准。
  二、在户外广告内容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将规范用字作为审查的内容之一,把好发布审查关。
  三、各区县工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结合今年第三季度正在进行的户外广告清理登记工作,对户外广告用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用字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工商局应当作出书面总结,随清理登记工作总结一并报到市局。总结内容包括:带有不规范用字现象的户外广告数量、不规范用字的主要类型、纠正情况、主要措施或做法、其他情况。
  四、各区县工商局在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把对户外广告用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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