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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经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
  三、税务代理机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内设立税务代理部两种形式。
  四、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由10名以上获得执业税务师证书者;
  (2)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全部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得低于20人;
  (5)一个税务师事务所中65岁以下的执业税务师的比例不得于执业税务师人数的50%。
  五、税务咨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立专门的税务代理部;
  (2)必须有5名以上执业税务师,其中65岁以下的职业税务师不得少于3名;
  (3)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不得兼职原来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不得低于10人。
  六、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部应当向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部的根告;
  (2)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及场地证明;
  (3)执业税务师人员名单及《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部的章程或管理办法;
  (5)资金证明或工商执照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
  (7)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成立的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的要求,向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2)对同意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由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审核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由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八、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始营业后,应与原发起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脱钩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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